香槟区的头号角色 (第1/4页)
(《辉夜之城》连载再开,希望法制咖作者不要侵我的权,否则我保留追究的权利。) (一)关于涉案查良镛作品中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、表达二分法是界定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基本原则,涉案查良镛作品中的哪些元素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,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。涉案查良镛作品中所塑造的由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、人物特征等元素所构成的作为整体的“人物”以及相关故事情节均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,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 1.关于“人物”。人物、故事情节和场景构成小说的三要素。其中,人物是核心,故事情节是骨架,场景是依托。塑造人物是一部小说最核心的任务,也是小说独创性最重要的体现。任何一部小说的成功,无不有赖于成功塑造了一个或多个人物。需要强调的是,此处的“人物”并非仅指单纯的人物名称,而是由人物名称、人物特征、人物关系等综合构建起来的整体人物形象。读者在读完一部优秀的小说之后,脑海中印象最深的通常并非其讲述的故事,而是其塑造的人物。对于一部优秀的小说作品,其中的经典人物事实上已经成为整部作品的浓缩,读者只要看到人物名称,即可以在脑海中自动补充其细节,使人物丰满、鲜活起来,与其他作品中的人物相区别。由此,该人物本身即构成对作品最简约的表达。 虽然由于创作高度的原因,实践中鲜有人物这一要素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例,但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、司法实践并未明确将“人物”一概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。对于某部作品中的人物是否应当给予著作权法上的保护,应遵循个案认定的原则,进行具体分析。《此间的少年》中所使用的与涉案查良镛作品雷同的众多人物,除张三丰、丘处机等极个别人物在历史上存在以外,绝大部分人物是查良镛原创。即便是张三丰、丘处机等个别历史上存在的人物,查良镛也在作品中为其设定了虚构的人物关系、虚构的故事,从而塑造了崭新的、艺术化的形象。上述人物在作品中得到了充分加工和塑造,具有鲜明的特征。随着作品的广泛传播,这些人物的形象深入人心,能引起读者强烈的感情共鸣,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号召力。因而从整体看,涉案查良镛作品中的人物并非是抽象的、干瘪的人物,而是代入了情节的、具体的、丰满的、足够个性化的人物。这些人物显然不应再归入属于思想范畴的“抽象的人物关系和人物形象”,而更接近于属于表达的“与具体故事情节紧密结合的人物形象、关系”,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 2.关于故事情节。涉案查良镛作品中与本案相关联的诸多情节,如郭靖的身世及出场、黄蓉的身世及出场、郭靖与黄蓉初相识、郭靖与黄蓉的相恋、杨康的身世及出场、穆念慈暗恋杨康、杨康与穆念慈的若即若离等,如果单单抽出某一个情节,然后进行抽象,或许可以归入思想或惯常表达,但由这众多前后连贯的情节所构成的整体,体现着查良镛的独特创意,演绎出公众所熟知的经典故事,已足够与其他作品中的情节相区别,显然不应归入“一般套路、必要场景、历史事件”,而应归为“包含了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起因、经过、结果的故事情节”,属于典型的表达的范畴,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 2.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(1)关于人物名称、性格特征、人物关系等元素构成的整体人物形象 查良镛创作的武侠小说作品在海内外享有极高的知名度,其小说的魅力在于作品体现出的“侠之大者,为国为民”的家国情怀、“怜我世人,忧患实多”的悲悯之心;在于故事结构复杂精巧,情节跌宕起伏,既吸取了西方文学的叙事技巧,又继承了中国古典章回小说的形式;在于对传统文化的吸收与运用,作品中蕴含大量的诗词歌赋、琴棋书画等传统历史文化背景知识;在于高超的语言艺术、人物塑造能力,在对情感和